(吉医院字﹝2019﹞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建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学校和建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组织教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函授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函授站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 站
第五条 学校与建站单位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 建站原则
(一)建站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人才培养能力。
(二)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交通情况和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在教育部批准招生区域内建立函授站。
(三)函授站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或下伸函授点。
第七条 建站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年招生同专业、同层次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管理干部,负责教学及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能妥善安排教师和函授生的食宿。
(五)能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八条 建站程序
(一)拟建函授站的单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资质材料和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经学校全面考察,确定拟建站单位符合建站条件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与之协商有关办学具体事宜,并按照双方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履行函授站建站手续。
(三)按照学校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函授站教学工作,提高函授站教学质量。
(三)制定函授站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选派或聘任主讲教师,指导和监督函授站教师的聘任工作。
(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定期召开继续教育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报名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二)按照学校要求协助做好本函授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教学辅导任务,执行有关教学环节(包括面授、辅导、作业、考试安排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根据学校教材使用目录,协助函授生购买教材及辅导资料。
(五)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六)做好函授站辅导教师的选聘及管理工作,并报学校备案。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在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健全教学辅导、行政、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按学校收费标准和要求代收学费,并按时上缴学校。
(十一)定期对本站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进行检查评估。
(十二)每学年向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履行合作协议涉及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一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建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配备(一般每100名函授生配备管理人员1人)。
第十二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函授站聘请的辅导教师须报学校审核备案,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的必备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能认真按学校教学要求进行教学辅导。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建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经费,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通过检查评估,对于能够认真行使职责、管理质量较高的函授站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消函授站的处理。
(一)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合作协议。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超越函授站职责和合作协议进行违约活动或转移办学权。
(五)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医药学院下设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医药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