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规程
日期:2020-06-23 00:00:00 

(吉医院字﹝2020﹞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1.每年1月初,召开年度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评、布置继续教育工作,发放录取通知书。

  2.每年2月、8月底,完成春季和秋季学期课表编排工作。函授站上报教师聘用计划。

  3.每年3月、9月上旬,公布上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完成补考安排。通知学生本学期面授课程安排和补考安排。

  4.每年3月、9月中旬,函授站上报本学期课程表和期末考试安排。

  5.每年315日前,各函授站按协议约定和学校要求上交新生学费和新生学籍注册名单;

  6.每年4月底前,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申报和年度招生专业设置工作。各函授站按协议约定和学校要求上交二年级学生学费。

  7.每年5月中旬,上报年度继续教育发展报告。

  8.每年5月底前,各函授站按协议约定和学校要求上交三年级学生学费和毕业学生名单、毕业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照片和学位申请名单、申请材料。

  9.每年6月底,完成毕业注册;每年7月初,发放毕业证书。

  10.每年6月,函授站组织年度教学工作自查;7-8月,学校组织开展函授站专项检查。

  11.每年7月底前,完成年度合作办学协议签署工作。

  12.每年8月初,学校制作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并发放给各函授站;完成本年度函授站备案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13.每年9月份,函授站按照所属省(区)招生部门要求,组织学生报名工作。

  14.每年10月底前,学校确定并上报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15.每年11月底前,各函授站按学校要求上报报考学生名单。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年度继续教育自查报告。

  16.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17.按时保质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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