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日期:2020-06-23 00:00:00 

(吉医院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管理制度,规范学士学位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授予门类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委员出席,其所作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2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二)圆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参加吉林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吉林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者。

    (四)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站点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各站点根据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奖惩等情况,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及授予学位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站点初审的名单逐个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全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五日内向所属站点提出书面意见,由站点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核决议作出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吉林医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补。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自颁发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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