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日期:2024-07-15 09:4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完善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1号),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参照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委员出席,其所作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2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往届毕业生。

(四)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75分及以上。

(五)在读期间,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考生在申请学位前提供正式有效的成绩合格证书即认定达到学位英语水平。以下任一考试均可:

1.学校组织或学校加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取得全国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证书。

(六)通过毕业水平测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阅,评阅成绩80分及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课程平均分不达标者;

(四)外语水平不达标者;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家评阅成绩不达标者;

(六)学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八)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时限为毕业2年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份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事

宜。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每年515日前提出学位授予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由教学点负责管理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属教学点申请,由学校直接管理的本科毕业生向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申请。

(二)汇总申请材料。各教学点收集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将学位申请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业成绩单、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毕业照片等)报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

(三)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外语水平、奖惩情况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资格审查结果、申请授予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学校发文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仅限一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五日内向所属教学点或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学点或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核决议作出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损毁、遗失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吉林医药学院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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