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7-15 09:34:27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和缴费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本人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籍注册信息。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患有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点和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点和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它确需保留入学资格情况者,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点和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1个月内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注册者不允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按两级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包括面授出勤、测验、实验、作业等)、线上课程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10%-20%,线上课程成绩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具体比例由授课单位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记:

(一)某课程缺课时数(含事假)累计达总学时1/3者。

(二)某课程无故旷课时数累计达总学时1/4者。

(三)学生未完成该课程作业、实验、在线学习等任务,授课教师认为不具备考试资格者。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可申请缓考。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计。

第十条 学生须严格履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情节严重者,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未通过课程给予1次补考,补考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补考,视其认错态度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或降级重修。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可以申请转入执业资格不受限制的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起专和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一学期请假学时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属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同意后,予以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次数最多为2次。因伤、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始前,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属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后编入休学前的专业、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或联系不到本人,连续1学期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属教学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起3日内,按规定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如不办理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

申诉:

(一)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恢复学籍。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进行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和超假者,均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毕业。毕业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有显著进步表现,处分解除后,推迟1年申请毕业。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十三条 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1次,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期满1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和开除学籍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至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毕业;已毕业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撤销学历信息,无法追回的声明作废。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日起施行,由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吉林医药学院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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