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23 00:00:00 

(吉医院字﹝2020﹞1号)


为维护和保证继续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吉林医药学院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和学生特点,顺利完成实习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工作由函授站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负责监督和检查。

2.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可由函授站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能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函授站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完成实习大纲内容并填写《毕业实习手册》。

4.实习结束,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做出实习鉴定,由函授站汇总、整理、存档。

5.函授站应对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及实习生名册等及时分类归档。

6.函授站应定期和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7.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开展实习教学管理工作检查。

8.实习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实习生考勤工作。

9.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由实习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函授站和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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