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
日期:2020-06-23 00:00:00 

(吉医院字﹝2016﹞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是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方针。发展成人教育事业,是我校建设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校拓展办学机制,开展多形式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发展我校成人教育事业,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参与成人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成人教育办学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的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成人(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学籍、教学组织和管理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招生工作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负责承担我校成人招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招生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完成每年的招收录取工作,组织成人教育教学、自学考试考前辅导工作,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种非学历短期培训班的申报、开办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函授站和教学点的教学、课表编排、课程考试等日常教学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各项目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的设计制作和印刷,组织各函授站和教学点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各函授站和教学点在合作协议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发放招生简章。

  第八条 成人招生的录取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经省考试院批准录取的新生,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教务及学生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体现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参照普通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条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编制教学大纲,既强调基础理论,也重视能力培养;既体现学科内容的完整,又兼顾成人学生的知识结构,有普适性、重点性。

  第十一条 教务处承担成人教育的教务工作,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按需选派教师授课。各函授站和教学点须认真执行教务处制定的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教务处承担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的学籍和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生毕业的实习工作,由教务处按照成人教育特点下达实习内容要求,根据在职在岗学生的工作性质,对其实习学分进行认定。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正常进行,教务处依托学校教师队伍选定建立一支专兼职的教师队伍。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参与成人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钻研业务,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联系实际,不断吸收新的专业知识,应根据成人教育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特点,精选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兼职教师的职责:

  1专兼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教书育人,既精心传授知识,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注意培养学员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能力。

  2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学的实施计划,组织安排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

  3布置、批改、抽查学员的作业。

  4负责课程考试命题,拟定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评卷和分析试卷。

  5调查研究学员的学习情况,探索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各项目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资料,由教务处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选用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强的教材或资料,制定使用计划。各函授站和教学点按照学校成人教育教材使用计划,组织学生自主订购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一经选定,任何单位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动。

第五章 教育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费、培训费须经吉林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收取,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1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处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2成人学历教育(含自考)学费收费标准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文件制定标准,经财务处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由承办单位填报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汇总后,送财务处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根据达成的协议,按期将成人教育学费转入学校账户,教务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成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处统一管理成教收支账目,各项经费的使用遵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学校按照年初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范围对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随着成人教育的发展,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发生的变动,以及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本规定未包括的情况时,由教务处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修订方案,报学校审批。其它未尽事宜,教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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